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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户籍所在地宁都县******组,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出租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刑期2019年6月27日至同年11月26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熊明威,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某某奶茶店门口遇见被害人刘某,温某某向刘某索要之前刘某欠自己的人民币1000元,刘某表示记不清楚。之后温某某找来池某某作证,但是刘某仍以记不清楚为由拒绝还款。温某某非常生气,就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了刘某脸部一下,致刘某鼻子受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2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行政拘留所将被告人温某某提押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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