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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8〕203号

被告人温元悦,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宣化公安分局批准,于2018年8月7日被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宣化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5日被宣化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元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14时许,在宣化区赵川镇赵川村光林路牌坊处的公厕旁,同为跑出租车的被告人温元悦与被害人赵某甲因为跑车排队一事,发生口角、抽扯并互相打斗。打斗中,被告人温某某用一把椅子打了被害人赵某甲身体左侧腋下至腰部之间一下,致使被害人赵某甲身体左侧第十根肋骨骨折、脾破裂。到医院救治后脾被摘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做案工具;受案登记表、 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等;证人赵某乙、张某某及侯某某证言 ;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被告人温元悦的供述 ;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元悦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做案工具椅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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