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江南市场1号门对出路段,因发生行车纠纷而使用拳头殴打申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申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同日,公安人员现场传唤被告人温某某到松洲街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常某某证言;
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三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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