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号,住献县开发区**集团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1时许,在献县经济开发区**集团**公司院内,被告人温某某在货车装货过程中,与司机李某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斗,温某某将李某某摁倒在地进行殴打,致其鼻骨、肋骨骨折。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2.证人徐某某、冯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包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和辩解;
5.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卢广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献县**集团**公司;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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