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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9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7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儒林商都**区***号楼****室(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9 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路儒林商都***楼**单元****家中,与其妻子吕某某因生活琐事、且一直怀疑吕某某和梁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发生口角,期间,温某某从厨房拿起菜刀往躺在沙发上的吕某某身上砍,被吕某某用手臂挡着砍在手臂上,吕某某起来跑的时候,温某某又用菜刀砍吕某某的腿,吕某某被砍八刀。后温某某将自己上身溅到的血擦干净后,穿上衣服下楼准备去买安眠药,温某某在下楼买药时遇见其大女儿温某甲,并让温某甲和其妹妹温某乙到楼上等着,扬言要将温某甲和温某乙都砍死,要和她们同归于尽,温某某到药店买安眠药被拒后到菜市场买了瓶农药,回到家中看到警察欲服毒自尽时被抓获。

经伤情鉴定,吕某某伤后体表创口大于40cm,右尺骨、桡骨、右肱骨、左股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经补充鉴定,吕某某上述部位肢体功能障碍,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证人温某甲等的证言;4、伤情鉴定书;5、现场勘察笔录;6、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

3、​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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