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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故意杀人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温某某,又名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楼**村**村**号,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于2006年3月25日16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镇**街市场上遭其工友王某某多人围打,被告人温某某被打倒在地后,杨某某(已判决)见状上前劝阻后持匕首威胁王某某人,被害人王某某见状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后杨某某将自己的匕首交给被告人温某某并让其捅死刚才殴打他的人,被告人温某某持匕首追赶被害人王某某并朝被害人后腰、腹、胸部等位置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致肺脏、心脏、脾脏、肝脏破裂导致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预审卷宗四册;

情况说明一份;

4.光盘四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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