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东明县**街道**路**段**号**号。2013年6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东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4年5月1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温某甲因发现孙某某与其妻子袁某某微信聊天,遂冒充袁某某与孙某某约定在东明县**驾校门口见面,并召集纪某、温某乙、郭某某一起共开两辆车去到盛景驾校门口,故意造成温某甲和纪某某开的两辆车与孙某某开的车相撞,致孙某某的车辆损毁,价值8727元。后被告人温某甲等人又利用了孙某某喝酒不敢报警的心理,以控制孙某某人身自由和人格侮辱相威胁,强行向孙某某索要20万元,后樊某某到场调解未果。温某甲等人又强行控制孙某某坐上纪某开的轿车,并拿走了孙某某的手机,由温某甲开车领着去了东明县三八路东头一个院子,继续对孙某某实施要挟,孙某某被迫找朋友借钱。2019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温某甲某伙同温某乙、纪某、郭某某又将孙某某带到盛景驾校门口,与孙某某朋友杨某、郭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孙某某趁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手机通话记录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3.视听资料:手机录音;4.鉴定意见:东明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损坏轿车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财物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中强

检察官助理:何宇琦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东明县**街道**路**段**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