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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号。2018年7月3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温某某遛至睢阳区凯旋路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楼脑外科*走廊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时,将其身旁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盗走,黑色苹果XR手机2019年5月份购买时5099元。经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iphoneXR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75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XR手机一部;

2.书证: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人口信息表、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已构成盗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学军

            麻松涛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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