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住揭西县**街道**号。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5年8月21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五经富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9日、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汕尾市陆路河县螺溪镇新良村、揭西县五经富镇中和村、文联村、建二村、陈江村、联南村等地,冒充派出所、社保局或公社(政府)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被害人罗某连、曾某芸等9人的信任,以办理社保或低保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得罗某连1000元、曾某芸2800元、邹某厚2000元、何某某2000元、陈某练3000元、吕某甲700元、高某某3600元,共计17700元;且在骗取被害人罗某连、吕某乙两人时、进入该两名被害人家中后,窃取了罗某连人民币约1000元、吕某乙人民币1600元。
2020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揭西县**街道**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照片、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揭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遗体火化证、接受证据清单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吕令某某、曾某乙、邹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乙、高某某、吕某甲、陈某练、何某某、曾某芸、罗某乙、罗某连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温某某、吕某乙、高某某、吕某甲、陈某练、何某某、曾某芸、罗某乙、罗某连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私财物;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某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材料另附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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