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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温某某利用疫情期间群众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小号(昵称:金环牙科)朋友圈发布了一条有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并附上口罩图片,吸引微信好友购买。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询问被告人温某某口罩购买事宜,并在被告人温某某谎称有口罩卖的诱骗下,当天以普通口罩2.5元一个,独立包装口罩4元一个的价格向被告人温某某购买口罩。次日,被害人张某某以普通口罩3元一个的价格继续向被告人温某某购买口罩,两天共向被告人温某某支付口罩款4360元。被告人温某某收到口罩款项后,告知被害人张某某已经发货,实际却并未将口罩发货。

同年2月19日,被告人温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下主动投案自首,并当天通过微信退回被害人张某某口罩款4360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前科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相关微信资料、交易流水、微信号注册信息、银行卡注册信息、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曾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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