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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住址广西鹿寨县**镇**街****,家住鹿寨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27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保外就医,当日予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兰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温某某后,给100元现金给温某某去帮买毒品海洛因。温某某向他人买得毒品后在鹿寨县**镇**路口交给兰某某,兰某某给40元好处费给温某某。鹿寨县公安局民警在交易现场将温某某和兰某某抓获,起获疑似毒品物一籽、毒资40元、涉案手机等。经称量和鉴定,起获的疑似毒品物一籽净重0.1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温任杰,男性,1975年3月16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5031650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住址广西鹿寨县四排镇东街80元,家住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鑫园小区29栋1单元101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27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保外就医,当日予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任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兰朝清电话联系被告人温任杰后,给100元现金给温任杰去帮买毒品海洛因。温任杰向他人买得毒品后在鹿寨县鹿寨镇水厂路口交给兰朝清,兰朝清给40元好处费给温任杰。鹿寨县公安局民警在交易现场将温任杰和兰朝清抓获,起获疑似毒品物一籽、毒资40元、涉案手机等。经称量和鉴定,起获的疑似毒品物一籽净重0.1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任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净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温任杰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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