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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6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温某某在位于开鲁县****村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西瓜11.7亩,经开鲁县林业草原局出具林地毁坏程度报告认定,被告人温某某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对11.7亩林地构成严重毁坏。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系坦白,建议单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申

检察官助理:闫成吉

2020年7月3日 

附 : 1.被告人温某某电话:1384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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