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9********,汉族,小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3日被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森林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温某某通过他人,将位于固始县**镇**村**村民组横坝田某甲(外号“田某乙”)房屋北边乔木林地内杨树买下,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其砍伐。经鉴定,现场共计砍伐杨树139棵,折合立木蓄积56.7458立方米。
温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徐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祝旭东
检察官助理:高金凤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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