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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本村监委会委员。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温某某在没有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即雇佣工人将位于淅川县大石桥乡温家营村刘某某责任田里抵账给自己的11株杨树砍伐,后将木材出售给温某甲的木板厂。经淅川县林业司法鉴定评估所鉴定,被采伐杨树11株,蓄积16.26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温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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