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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1月2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为了租地给香蕉老板,2019年12月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江城县**镇**村**小组**砍树开地,经鉴定温某某砍伐树种为软阔叶树种,滥伐林木地块面积共23.5亩,滥伐林木株数637株,活立木蓄积48.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交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等;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滥伐林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温林有期徒刑1年,罚金25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春明

检察官助理:祁小凡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城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联系方式:1838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实物存于江城县森林公安局,照片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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