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锋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温某甲锋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河源市源城区环城西路电竞网吧斜对面的休闲按摩店,假装要按摩为由图谋抢劫财物。被害人肖某某雨带被告人温某甲锋到附近一出租屋,在出租屋内,被告人温某甲锋拿出水果刀指向被害人肖某某雨,威胁被害人肖某某雨交出钱财,被害人肖某某雨见状便镇定地与被告人温某甲锋进行了交谈,后被告人温某甲锋打消了抢劫的念头,将水果刀收了回来,两人在出租屋聊了几十分钟后,被害人肖某某雨的朋友在出租屋外将被害人肖某某雨叫出外面,后被告人温某甲锋离开出租屋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资料;3.被害人肖某某雨的陈述;4.被告人温某甲峰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锋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附:
1.被告人温某甲锋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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