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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社区**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相约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华**捷酒店**号开房,两人相会后,罗某某将挎包放在靠近床头柜的单人沙发上,温某某趁罗某某上洗手间之机,从罗某某的挎包里偷了3200元现金。随后,罗某某离开酒店外出送货,温某某也退房走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现场检测报告书、温某某尿检结果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日雄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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