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浚县**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温某某翻墙跳入浚县第二高级中学校园内,潜入教学楼二(一)班、二(八)班教室内,盗窃张某甲等学生共计1000余元。
2.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温某某翻墙跳入浚县第二高级中学校园内,潜入教学楼一(七)班、一(八)班教室内,盗窃张某乙等学生共计2000余元。
3. 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温某某翻墙跳入浚县第二高级中学校园内,潜入教学楼一(一)班、一(二)班、二(一)班、二(八)班、三(八)教室内,盗窃田某某等学生共计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指认现场照片;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雨霞
李超只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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