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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7月19日因盗窃被禅城分局同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020年,被告人温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多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1659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9日,温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养生馆**房间盗窃了被害人滕某某的一部iphone 6 plus手机。经鉴定,被害人滕某某被盗的一部 iPhone 6 PLUS 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20年6月4日、6月7日、6月9日,温某某分别盗窃同住佛山市南海区**镇**食品有限公司**楼**房间的室友黄某某的一包硬经典双喜牌香烟、现金5元及一包硬经典双喜牌香烟、现金20元。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二包双喜(硬经典)共价值人民币24元,经合计,黄某某被盗现金25元。

3.2020年6月10日9时许,温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食品有限公司**楼**房间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床铺上的现金380元以及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床铺上的现金430元。

2020年6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其身上起获盗窃所得部分赃款人民币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丹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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