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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5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9时30分许, 被告人温某某途经东莞市**镇**社区**幼儿园附近**便利店门前路段,见被害人祝某熟睡在该便利店门前的桌子上,扒走祝某身边的1部OPPO牌手机(价值250元)并销赃。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商场将温某某抓获,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祝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101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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