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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柳城县**乡**村**委**屯**号。曾因强奸罪被柳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某某刑满释放后于2009年9月份到金城江区某超市工作。后为满足个人消费欲望,生盗窃超市财务室内的营业款之念。2011年12月2日,温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在下班前到保安室将超市监控设备电源拔掉,并将超市内的钥匙随身带离。在确认无人的情况下潜入超市,用工具将财务室内多个铁皮柜和保险柜内存放的营业款和工作人员备用金全部偷走,得手后潜逃外地。次日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盗后报案,经清点,温某某从财务室铁皮柜和保险柜内盗走的人民币共计1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星

2020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关押在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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