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小区内,采用攀爬管道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期**栋**单元**号被害人卿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耗用。 

(2) 2018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街**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黄金首饰若干耗用。

(3) 2018年9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路**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号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盗窃“国窖1573”白酒1瓶、“五粮液”白酒2瓶耗用。

(4) 2018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耗用。

(5) 2018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街**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

(6) 2019年2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财物未果后离开。

(7) 2019年8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耗用。

(8) 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林某某家中,将其放在一楼的包内现金盗走。

(9) 2019年9 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窃中华牌香烟2包及黄金首饰若干耗用。

(10) 2020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舒某某家中盗窃时被发现,温某某便翻窗逃离现场。

 (11)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景某某家中,盗窃一枚女式钻戒及黄金首饰若干销赃后耗用。

(12) 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未果后离开。

(13)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游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10元、茅台酒2瓶、五粮液酒2瓶、国窖酒4瓶耗用。

(14) 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城”小区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张某丙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随后,温某某采用同样手段进入**栋**单元**楼**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温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红卫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809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补充证据3页、随案移送清单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