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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 系广东省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惠州市**镇**工业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6日,被告人温某某利用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兄弟三家回广东省普宁老家探亲之际,多次出入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小区的家中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温某某来到深圳市盐田区**单元9C的田某乙家中,盗走田某乙卧室抽屉内的千足金戒指2枚、千足金耳环1对及现金人民币2500元。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温某某将其盗窃的上述金饰拿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首饰店销赃,获利人民币1970元,现已挥霍完毕。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千足金戒指1枚,重5.12克,价值人民币2401.28元;被盗千足金戒指1枚,重4.15克,价值人民币1946.35元;被盗千足金耳环1对,重1.53克,价值人民币717.57元,被盗财物合计人民币5065元。

2.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温某某来到深圳市盐田区**单元13G的田某甲家中,盗走田某甲卧室抽屉内的千足金戒指1枚、钻石戒指1枚、千足金项链1条、千足金耳环1枚及现金人民币440元。同日,被告人温某某将其盗窃的上述金饰拿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首饰店销赃,其中千足金项链1条、千足金耳环1枚在去销赃途中丢失,2枚戒指一共获利人民币2080元,现已挥霍完毕。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千足金戒指1枚,重6.33克,价值人民币2968.77元;被盗千足金项链1条,重7.72克,价值人民币3620.68元;被盗财物合计人民币6589元。被盗钻石戒指1枚、千足金耳环1枚,因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无法鉴定。

3.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温某某来到深圳市盐田区**单元9C的田某丙家中,盗走田某丙卧室衣柜内现金1200元及保险柜内现金700元。

2020年6月10日1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梅沙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工业区**栋**房将被告人温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金饰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监控录像截图辨认,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无实物价格认定函,关于部分涉案物品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情况说明等资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乙、田某甲、田某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0994号、110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害人田某乙、田某甲、田某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 胡昕然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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