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东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人温某某在本市樊城区军纺路43号,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中,将其放在二楼卧室内的27条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381元)。
2020年7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温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汉军
检察官助理:李雪君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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