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乡**村,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小区**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5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到林甸县鸿博商场一楼张卓金店分店“梦金园”金店换购首饰,温某某在试戴金手链时见现场顾客较多,便产生将金手链偷走的想法。温某某趁营业员照顾其他顾客时,将试戴的金手链取下藏到自己的上衣左侧兜内后借机离开现场。2019年9月4日被害人杨某某到林甸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温某某在林甸县联谊商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盗金手链纯度鉴定,金含量为千分之999.7,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0,308.00元。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盗金手链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于2019年11月19日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认罪认罚承诺书、扣押清单2份及返还清单2份、户籍信息。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作案现场笔录;
8.盗窃现场视频资料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波
检察官助理:陈 婷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林甸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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