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76********,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1月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苗某某、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温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携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到南海区**镇**座楼下,用作案工具破坏事主何某某停放在该位置的一辆台铃牌TDT885Z电动自行车车头锁,然后启动并盗走该车。随后将该车开至广州市坦尾路边以430元价格卖给路人,赃款已用去。事主何某某被盗的台铃牌TDT885Z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361元。
2、2020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携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到南海区**镇**座楼梯位置,用作案工具破坏事主苗某某停放在该位置的一辆爱玛牌TDT1067Z电动自行车车头锁,然后启动并盗走该车。随后将该车开至广州市坦尾路边以450元价格卖给路人,赃款已用去。事主苗某某被盗的爱玛牌TD067Z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苗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郭富坚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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