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禹城市**镇**村。2014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5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0日因盗窃、诈骗违法行为被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4月3日因诈骗违法行为被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30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禹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通过盗窃快递、趁被害人不备从其手机支付宝中转移钱款等方式,盗窃作案8起,盗窃款物总价值达21529元。
1.2020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温某某由德州搭乘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禹城,在路上温某某以借用张某某手机为由,趁其不备从张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盗走5000元钱。
2.2020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温某某由德州搭乘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到禹城,在路上温某某以借用张某甲手机为由,趁其不备提高了张某甲手机支付宝花呗额度,并从中盗走7000元钱。
3.2020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温某某由德州搭乘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出租车到禹城,在路上温某某以借用张某乙手机为由,趁其不备开通了张某乙手机支付宝花呗,并从中盗走2200元钱。
4.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温某某由德州搭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禹城,在路上温某某以借用李某某手机为由,趁其不备开通了李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并从中盗走300元钱。
5.2020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温某某由德州搭乘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禹城,在路上温某某以借用田某某手机为由,趁其不备从田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盗走1004元钱。
6.2020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温某某由德州搭乘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去济南,在路上温某某以借用姚某某手机为由,趁其不备从姚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盗走5300元钱。
7.2020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温某某搭乘一辆私家车到禹城市汇通东澜岸小区对面的贵和家园小区门岗处,盗窃快递数件,其中包括陈某某投递的“海尔牌”吸尘器一台,价值300元。
8.2020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温某某乘坐出租车分别到禹城市嘉和园小区、南郡华府小区和加纳龙尚国际小区,在嘉和园小区门口超市、嘉和园小区对面香山超市、南郡华府门岗、加纳龙尚国际小区门口天悦超市盗走快递数件,其中包括被害人贾某某、邵某某、梁某某、于某某的快递,总价值425元。
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支付宝账号及转账截图、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贾某某、邵某某、梁某某、于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8起,盗窃价值达2152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构成累犯;被告人温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红静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涉案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其他相关证据材料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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