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440922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2007年9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街**网咖门口对出人行道,趁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未上防盗锁之机,盗走李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1辆。
2019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天河区**街**网咖门口,由温某某动手,黎某某放风,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1辆。
2019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客运站闸口,由温某某动手,黎某某放风,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1辆。
2019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客运站门口,由温某某动手,黎某某放风,盗走谭某甲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1辆。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苏某某、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许某某、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侠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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