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至3月29日,被告人温某某先后6次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长山镇两头塘村、长山镇罗村村委鱼良滩村等地的通讯基站,盗走通讯基站内的监控主机、监控摄像头、通讯模块、整流模块等设备。经鉴定,被盗的通讯设备价值人民币7971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温某某携带铁钳、螺丝刀、剪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长山镇两头塘村山岭的一个通讯基站,盗走该通讯基站的通讯模块、整流模块、监控主机、监控摄像头等设备。
2.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温某某携带铁钳、螺丝刀、剪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石颈镇老黄坭颈村山岭(扬名水加油站附近)的一个通讯基站,盗走该通讯基站的监控主机、DCDC变换模块、两个监控头等设备。
3.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温某某携带铁钳、螺丝刀、剪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长山镇罗村村委鱼良滩村附近山岭(长山瑞坡)的一个通讯基站,盗走该通讯基站的动力环境门禁监控系统、整流模块、监控摄像头、监控主机等设备。
4.2020年3月25日中午,被告人温某某携带铁钳、螺丝刀、剪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长山镇勿曲村路口附近的一个通讯基站,盗走该通讯基站的通讯模块设备。
5.2020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携带铁钳、螺丝刀、剪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长山镇罗村村委鱼良滩村附近山岭(长山瑞坡圩东)的一个通讯基站,盗走该通讯基站的通讯模块、感应报警器、监控摄像头、监控主机等设备,后其发现盗得的监控主机是旧设备,故将该监控主机丢弃。
6.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温某某携带铁钳、螺丝刀、剪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长山镇长山镇两头塘村附近的一个通讯基站,盗走该通讯基站的温度感应器。得手后温某某驾驶摩托车至两头塘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其盗窃的温度感应器及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昊鹏
检察官助理:温广武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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