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0时,被告人温某某在万宁市**镇**路“**”大门西侧摩托车停放处,看见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上有车钥匙没有拔,就将该电动车盗走并且将该车开回**镇**村委会**宅老家。2020年5月14日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温某某盗窃的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该车认定价值总计276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动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购车收据复印件、价格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更明
书记员:吴 雪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表》1份
7.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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