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48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子**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温某某在三亚旅游,受被害人王某某邀请,入住王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区**栋的家中。2020年5月12日凌晨,温某某将王某某放在客厅电视机柜抽屉里的白色化妆包打开,将化妆包内的一块爱马仕石英手表和两枚宝格丽戒指盗走,并于当日离开三亚。经鉴定,爱马仕石英手表价值人民币7156元,两枚格丽牌戒指价值人民币40100元。被盗手表和戒指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温某某到天涯分局三亚湾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对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刑事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凤凰机场过安检及X光机视频,王某某收到温某某寄回来的快递开箱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书 记 员:包青旺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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