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村**号,住址**。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5日、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尹某某(已判决)和席文某(已判决)因故在微信上发生口角并约架。
2019年8月6、7日的晚上,席文某在公司宿舍内和徐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决)商议一起来冠县;同时席文某又联系贾某某(已判决)一起来冠县约架;2019年8月9日晚上,席文某带领徐某某、曹某某来到宋某某(已判决)的家中,同宋某某、席作某(已判决)一起商议来冠县的事;2019年8月10日上午,贾某某纠集唐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席作某纠集被告人温某某,徐某某纠集赵某某(已判决),伙同席文某、曹某某、宋某某一起乘坐席作某、贾某某、宋某某提供的车辆来冠县。期间,席文某指使席作某和温某某在阳谷县**镇一五金店购买钢管,并将钢管放于宋某某的车辆后备箱内;贾某某自己携带木棍并让唐某某拿了一根棒球棍。到达冠县湿地公园后,席文某带领上述人员一起戴黑色口罩、手持棒球棍、钢管、木棍等器械来到冠县湿地公园里边等待尹金友。
2019年8月6日下午,尹某某和席文某通过微信聊天时,尹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决)通过尹某某的微信和席文某语音聊天,预谋约架。2019年8月10日上午,尹某某纠集尹某甲、李某某等七人来到冠县湿地公园。期间,尹某甲在其修车门市上拿了两根撬棍放在尹某某车辆上,到湿地公园后尹某某一方将撬棍放在车内没有随身携带。
在冠县湿地公园,双方见面后,席文某胁迫尹某某自己搧自己的脸部十余下,贾某某胁迫尹某某把手机扔掉,被告人温某某和曹某某、唐某某、席作某、宋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手持器械、戴口罩在现场站场。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温某某到冠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冠县清泉街道代屯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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