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街**宿舍**栋**房,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队。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佛冈县**镇**村非法贩卖瓷泥(黏土矿)过程中,为确保他人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被国土部门执法查处,通过先后四次送给时任佛冈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邱某某好处费共80000元,从而保障其收购瓷泥货源充足。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温某某通过佛冈县公安局黄某某送给邱某某现金10000元。
(2)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温某某通过佛冈县公安局黄某某送给邱某某现金30000元。
(3)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温某某在佛冈县公安邨送给邱某某金20000元。
(4)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温某某通过佛冈县公安局黄某某送给邱某某现金20000元。
2、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佛冈县**镇**村非法贩卖瓷泥(黏土矿)过程中,为了在佛冈县国土执法监察大队与佛冈县公安局民安派出所的联合执法中得到民安派出所的关照,自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每年中秋节送给时任佛冈县公安局民安派出所徐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自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送给时任佛冈县公安局民安派出所徐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9次共送给徐某某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佛冈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合计人民币10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美娥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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