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2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现居住于陕西省西安市唐延南路I都会小区1号楼2单元1508室,个体。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榆阳区麻黄梁镇东河村庄家河小组村民因不满榆树湾煤矿排污补偿款与其他小组之间的分配,该小组村民想通过找记者进行舆论造势的方式影响补偿款的分配,经麻某某介绍,村民代表庄某甲、庄某乙、曹某某找到自称记者的被告人温某某。被告人温某某在不具有记者身份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为庄家河小组村民解决榆树湾煤矿排污补偿款分配问题,并于2014年05月21日与上述三位庄家河小组村民代表签订委托书和维权协议,约定维权费用为4万元。后被告人温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骗取村民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6.3万元,已全部挥霍。
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庄某甲、庄某乙、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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