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开平市**镇**村六巷3号之一,现住开平市**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 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邓燕红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温某某通过社交软件“YY”结识被害人卓某某并互加微信,虚构身份与被害人交往。后被告人温某某虚构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卓某某借款,被害人信以为真,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方式向被告人温某某转账,合共624840元。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先后向卓某某返还共68110元,其余556730元由其挥霍花光。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温某某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曙光东路的住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
3.物证(照片);
4.电子数据;
5.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润燕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2台、银行卡8张(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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