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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30日至31日临时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马某某(微信号:matao46****,昵称:**大人)安装360度汽车导航需先交定金为由,涉嫌诈骗马某某380元.

(2)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王某甲(微信号:WIRTCDJ999999****,昵称:**顿)安装汽车360度倒车影像为由诈骗王某甲7650元。

(3)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李某某(微信号:ls1501108****,昵称:老**)安装汽车导航解码器需要先交纳定金为由,诈骗李某某2000元。

(4)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王某乙(微信号:FI91****,昵称:**)售卖汽车倒车影像为由,诈骗王某乙750元。

(5)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商某某(微信号:nek****,昵称:A-佛系改装-**)安装汽车导航为由,诈骗受害人980元. 

(6)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经某某(微信号:JCL49102****,昵称:经**)更换汽车后尾门(拉锁、主机)需交纳押金为由,诈骗经某某1800元。  

(7)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江某某(微信号:wukong****,昵称:**)更换汽车360度倒车影像为由诈骗江某某580元。

(8)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王某丙(微信号:wangping****,昵称:凤凰**)更换360度汽车倒车影像需交押金为由,诈骗受害人2500元.

(9)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曹某某(微信号:cao-jia****,昵称:曹**)更换汽车360度倒车影像需交纳押金为由,诈骗曹某某2000元

(10)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刘某某(微信号:L1370102****,昵称:力顶**)更换汽车360度倒车影像仪由,诈骗刘某某2000元。

(11)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受害人王某丁(微信号:W1334701****,昵称:**)售卖汽车航空座椅为由,诈骗王某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等陈述;

3、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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