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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河南省伊川县******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找到被害人王某某想要借款20万元,并以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幢**门**室的房产(房产证系被告人温某某伪造)作抵押,后二人在洛阳市涧西区的**公司会客大厅签订一份借据和一份房产转让协议书,被害人王某某在扣除三个月利息3万元后实际支付给被告人温某某17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温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与被害人王某某见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借据、房产转让协议、房产证复印件、档案查询证明等;

2、 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证言;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洛军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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