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村**组**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园**座**单元。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在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附近的福建医科大学附一医院门口等地,以摆摊“猜豆豆”玩赌博游戏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在诱骗被害人参赌后,温某某等人以分钱需要现金为由,让被害人转账到温某某支付宝账户后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在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附近的福建医科大学附一医院门口,诱骗被害人蔡某某参与“猜豆豆”赌博游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元。
2、2020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在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福建医科大学附一医院附近西侧地铁口,诱骗被害人林某某参与“猜豆豆”赌博游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4340元。
3、2020年6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在福州市台江区省血液中心(福州东南眼科医院)公交站台边,诱骗被害人李某甲参与“猜豆豆”赌博游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500元。
4、2020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在福州市台江区汽车站(工贸中心)公交车站台,诱骗被害人郑某某参与“猜豆豆”赌博游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蔡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5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丽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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