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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间,被告人温某某冒充国家**学院工作人员,并向被害人董某某介绍姚某某国家**学院后勤处处长,以可以帮助被害人董某某承揽国家**学院绿化养护项目为由,在北京市丰台区**路**楼等地,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2019年8月被告人温某某退还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万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洪元

检察官助理 李海立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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