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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住鄢陵县**镇**路。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8月5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鄢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温某某以为被害人办理扶贫贷款、找工作等为由,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身份信息,通过“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员工李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陈某某、滕某某等,在该公司网络平台上分期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2019年11月25日,温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6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张桥镇水坑村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让李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8800元,李某某扣除1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后捷信公司催款,王某某将贷款偿还。

2.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陶城镇十室村李某某(智力残疾人)的身份信息,让滕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3516元(含保险318元),滕某某实际收到3198元后扣除198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

3.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张桥镇冯岗村牛某某身份信息,让李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9965元(含保险365元),李某某实际收到9600元扣除3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案发前,温某某给牛某某3000元。

4.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只乐镇观台村温某某身份信息,让李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7000元,李某某扣除3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2485.2元。

5.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只乐镇野岗村刘某某(三级精神残疾人)身份信息,让李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7500元,李某某扣除6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885.86元。

6.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只乐镇河徐村徐某某、刘某某(残疾聋哑人)夫妇身份信息,分别让陈某某、李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7365元、7865元(两笔均含保险365元),陈某某、李某某实际各收到7000元、7500元,二人分别扣除200元、3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案发前,温某某各还款876.49元、1929.41元。

7.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只乐镇观台村罗某某(精神残疾,无法语言沟通)身份信息,让李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8665元(含保险365元),李某某实际收到8300元并扣除3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1023.65元。

8.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只乐镇谷庄村李某某(三级精神残疾人)身份信息,让李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8599元,李某某扣除499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1016.09元。

9.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陶城镇代张村张某某(智力残疾人)身份信息,让李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9365元(含保险365元),李某某实际收到9000元并扣除5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553元。

10.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商水县袁老乡方庄李某某身份信息,让李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9365(含保险365元),李某某实际收到8800元并扣除5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3318元。

11.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温某某和徐某某(另案处理)骗取鄢陵县张桥镇水坑村王某某身份信息,让陈某某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9358元(含498元升级包),陈某某实际收到8860元并扣除5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转给徐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552.57元。

12.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温某某和徐某某骗取临颍县王岗镇谢庄村王某某身份信息,让陈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9000元,陈某某扣除5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转给徐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531.43元。

13.2019年5月24日,杨某某(另案处理)骗取鄢陵县张桥镇冯岗村田某某、苏某某夫妇身份信息后,被告人温某某安排杨某某找陈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分别贷款7000元、7698元(含升级包698元),陈某某每笔贷款扣除500元费用后转给杨某某13000元,杨某某转给温某某7000元。案发后,杨某某偿还该款。

14.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温某某和徐某某骗取鄢陵县望田镇靳屯村刘某某(智力障碍,无法语言沟通)身份信息,让陈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7798元(含升级包498元),陈某某实际收到7300元并扣除5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转给徐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490元。

15.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温某某和徐某某骗取鄢陵县望田镇北村赵某某身份信息,让陈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7365元(含保险365元),陈某某实际收到7000元并扣除5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温某某和徐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434.88元。

16.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望田镇北村赵某某身份信息后,让徐某某带着赵某某找陈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陈某某在该平台上贷款7800元并扣除5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转给徐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还款950.57元。

17.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张桥镇冯岗村宋某某身份信息,让徐某某带着宋某某找陈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陈某某在该平台贷款6298元(含升级包498元),陈某某实际收到5800元并扣除5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转给徐某某。

18.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温某某和徐某某骗取鄢陵县望田镇靳屯村晁某某身份信息,让陈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陈某某在该平台贷款7000元并扣除500元费用后,将剩下的转给徐某某。

19.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鄢陵县只乐乡东塔庄村李某某(三级智力残疾人)身份信息,让徐某某带着李某某找陈某某在捷信公司网络平台上贷款,陈某某在该平台贷款3599元并扣除399元费用后,将剩下的交给徐某某,徐某某转入自己的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艳霞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卷外材料七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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