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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温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不塔气村饭店吃饭时,与邻桌被害人郭某某相识。次日,被告人温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帮助被害人郭某某用手机定位的方式为其寻找妻子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共计人民币6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峰

2020317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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