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与被害人宋某甲为朋友关系。2018年11月上旬,被告人温某某向被害人宋某甲提议一起合伙承包廉江市某水库灌区河道清障工程,于2018年11月9日带被害人宋某甲与廉江市某水库灌区河道工程负责人周李某某见面,并到施工现场参观。随后,被告人温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2月10日与被害人宋某甲签订两份《合伙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承包廉江市某水库灌区施工工程,其中被害人宋某甲需出资265700元人民币。被告人温某某在收到宋某甲的267500元人民币出资款后,因无法承包长青水库工程,便产生了非法占有该笔出资款的意图,于是其向宋某甲隐瞒无法承包工程的事实,并通过向宋某甲支付部分分红(12165元人民币)等方式虚构某水库工程正在施工的事实。被告人温某某非法占有该笔出资款后用以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向被害人宋某甲退赃18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人民币24353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监视居住。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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