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湖***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温某某在光明区塘尾社区**休闲会所消费时认识了被害人文某某,双方互加微信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5月23日,温某某通过截图软件伪造了一张余额有人民币3,475,600元的工商银行卡余额截图,并通过微信发给了文某某,告知文某某该卡被银行冻结。2019年5月23日至8月10日,温某某以朋友店铺装修需要借钱、车坏了需要借钱修车、银行卡被冻结需要找关系送礼等借口共骗取了文某某285000元人民币。9月1日,文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9年12月9日将被告人温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银行交易记录,银行余额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骗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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