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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诈骗)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温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镇**村**号。被告人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温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在“一亩田”APP注册账号后,在其本身没有货物且有高利贷欠款的情况下,虚假发布销售鸽子、鸽蛋、鸽屎、鸡屎等销售信息,随后自2020年2月份开始,多名被害人便通过温某某发布的销售信息添加温某某微信(微信号为wfb9**、微信名“小某某”)交谈。温某某虚构有冰鲜乳鸽、白鸽屎、白鸽蛋、鸡粪等货物售卖,在获取对方信任后骗取被害人支付定金、货款。温某某在收到订货的定金、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且不退款、拒绝联系,将他人的订购款占为己有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通过上述手段,温某某骗取被害人关某某8540元,张某甲5500元,张某甲9000元,黄某某7000元,鲍某某8000元,张某丙2040元,黄某乙5000元,合计为4508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文丽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2册,散件若干随同移送。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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