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装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云飞,北京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2日)。被告人温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门口(毒资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某某派出所民警在所内筹集),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白色药片50颗,经称量重4.27克。经鉴定,温某某贩卖白色药片检出阿普唑仑(含量为0.4mg)。

被告人温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晓亮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李云飞,联系方式:18211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