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台山市**镇**路**号**房。2000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3年,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l0月2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晚上,钟某光联系被告人温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后,被告人温某某与钟某光一起乘坐小车前往台山市**镇,在车上钟某光微信转账毒资800元给被告人温某某。到达台山市**镇一路边时,被告人温某某独自下车,以7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1小包毒品后返回小车上。小车往**镇方向行驶过程中,被告人温某某将刚购得的1小包毒品交给钟某光。22时20分许,当小车停在台山市**镇**酒店**门口附近路段时,民警将两人当场抓获,在钟某光处缴获刚购买的毒品1小包,在被告人温某某处缴获手机2台。

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0.8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

2、证人钟某光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封装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发还清单。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再犯本罪;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既是毒品再犯又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春华

2020年1月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