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小区**栋**梯**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温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汇祥路汇博苑A1栋首层对面触爱美容店门前空地(汇博美居美宜佳商铺附近)贩卖三粒毒品“摇头丸”给吸毒人员钟某某(绰号“阿卜”),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90元,从中获利30元。经鉴定,钟某某的毛发中检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丝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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