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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沾益县,现住沾益区**乡**村委**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2月13日缓刑考验期届满;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被告人温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邓某某800元钱毒资后,用黄色塑料油纸将毒品海洛因零包包装后放在一个银色的功放机内,在曲靖市通过客运车将公放机带到盘州市贩卖给邓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在盘州市客运站查获,经称量温某某贩卖的毒品嫌疑物净重为0.62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贩卖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海洛因0.62克)、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功放机一台等;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325号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温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功放机一台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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