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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婷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号**室,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号**室,无业。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温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中信小区、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大厦等处,通过微信交易,微信收取货款,先后多次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9克。

2、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温某某通过微信交易、微信收取货款,先后三次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5克。

3、2018年11月7日12时许,陈某某为帮熟人姜某某代购甲基苯丙胺,遂向被告人温某某联系购买,两人约定在荣成市交易,后侦查人员将陈某某抓获,并根据其提供线索在荣成市**小区**号楼**室将被告人温某某抓获,侦查人员在温某某住处又查获甲基苯丙胺30.42克,其中9.43克欲销售给陈某某;0.46克欲销售给吸毒人“杰”,0.18克欲销售给吸毒人邹某某。

综上,被告人温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共计38.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红包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青芸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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