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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村**号。2009年11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王某某联系被告人温某某求购毒品冰毒,双方约定由王某某以人民币400元每克的价格向温某某购买冰毒,之后温某某人民币5300元的价格向“贵某叔”(身份信息不详)购买了30克冰毒,并自己吸食了约5克冰毒。2019年12月17日,温某某携带剩余冰毒前往**区**街道**大道**山庄靠近**湖的路边与王某某交易,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温某某缴获毒资人民币10000元,从王某某处缴获温某某贩卖给其的毒品2包,分别净重22.96克、2.3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分别为769.9mg/g(77.0%)、774.5mg/g(77.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称量、取样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7.视听资料:毒品称量、取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两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材料6页。

3.涉案毒品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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